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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在担任某某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执行董事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按照《刑法》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12月2日,J市人民法院以“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判刑,以及判刑的幅度,需层报上级Q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由,裁定对傅某某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中止审理,2018年4月28日,J市人民法院以“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除”为由,裁定恢复审理。2018年6月29日,J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傅某某犯国有

A、J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宣判前以报内审为由中止审判,实为放弃了独立审判权,违反了程序正义
B、Q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以内审方式在一审宣判前介入案件,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C、Q市中级人民法院与J市人民法院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可以对J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指导协调
D、Q市中级人民法院与J市人民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来监督J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发布时间:2023-07-25 15: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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