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随意关、停服务区、停车区等经营服务设施。因维修作业需要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提前()日向社会公告。 A、3B、4C、5D、7 广西普法云 发布时间:2024-10-30 23: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