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A、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B、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C、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D、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发布时间:2023-07-25 23:06:29
A、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B、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C、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D、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