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规定,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应当组织开展垛田保护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处理侵占、破坏垛田的违法行为;对巡查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A、农业农村主管部门B、水利部门C、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D、环境保护部门 发布时间:2023-07-25 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