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A公司(卖方)与泰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该买卖合同适用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规定:买方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获悉卖方A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A: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卖方A收到通知后,立即向B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一切支付。 A公司同时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银行保函。但B公司收到此保证和银行保函后仍然坚持中止履行合同。
A、双方的合同应在B公司向A公司发出通知时即无效
B、B公司行为妥当,不构成违约
C、A公司的履约能力存在缺陷,但其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后,B公司应继续履行义务
D、鉴于A公司的履约能力的缺陷,B公司可以宣告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4-10-12 20: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