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 )。 A、变更申请B、放弃申请C、重新申请D、不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7-26 12: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