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A、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B、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C、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D、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发布时间:2023-09-14 11: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