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
D、非法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发布时间:2023-08-26 10:13:29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
D、非法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