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 )内书面答复。 A、六十日B、三十日C、七日D、三日 发布时间:2023-07-24 20:5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