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3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5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016年度出租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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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5 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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