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
A、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B、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C、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D、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E、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07-26 11: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