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国卫疾控发〔2017〕60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收货时应当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类型、运输过程的疫苗运输温度记录,对疫苗运输工具、疫苗冷藏方式、疫苗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用途、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等内容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下列处理措施符合规定的有
A、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B、对资料不全、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的疫苗,接收单位可暂存该疫苗。待补充资料,符合要求后办理接收入库手续
C、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过程的疫苗运输温度记录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购进
D、对不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购进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