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条件包括
A、委托方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院"类别医疗机构
B、受托方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C、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D、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限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
E、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发布时间:2023-07-25 01: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