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的是( ) A、严格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原则C、无过错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2023-07-24 23: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