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
A、处以警告
B、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C、按非法所得的1至5倍罚款
D、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
E、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25 01:12:14
A、处以警告
B、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C、按非法所得的1至5倍罚款
D、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
E、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