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开办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点)、神学班(点)和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班(点),应当经( )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A、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B、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发布时间:2023-07-26 13:31:47
A、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B、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