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不论是哪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只要能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并据此做出某种行为,就应当保护相对人的这种信赖。具体要求不包括( )
A、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非经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废止或撤销
B、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即使行政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只要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没有过错,行政主体就不能随意改变或撤销
C、行政相对人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得的利益也应保护
D、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或者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可以改变行政行为,并且补偿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发布时间:2023-07-25 20: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