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A、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发布时间:2023-07-25 22: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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