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我国要建立药品品种档案的机构不包括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C、药品生产企业D、药品经营企业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