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p>①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p><p>②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p><p>③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p><p>④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p><p>⑤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p>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②③⑤
发布时间:2024-09-13 09: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