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A、30B、60C、90D、120 发布时间:2023-07-25 18: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