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A、成本×(1一成本利润率)B、成本×(l十增值税税率)C、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D、成本÷(1十增值税税率) 发布时间:2023-07-25 17: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