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机构是 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出版管理部门E、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23-07-25 00: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