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A、会计机构负责人B、会计主管人员C、单位领导人D、主管部门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3-07-26 00: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