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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8年4月17日市国土局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17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以丙公司的名义起诉
B、因为甲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知道变更土地登记行为,已经超过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的最长保护期,故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如果乙公司得知此行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发布时间:2023-08-20 08: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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