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国家一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参加决赛人数不得少于()人;举办国家级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参加决赛人数不少于()人。 A、70;30B、60;20C、60;30D、70;40 人社法治知识竞赛 发布时间:2023-09-09 10: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