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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星公司由刘某和陈某出资成立。刘某出资51%,陈某出资49%。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全部股权需全体股东同意。刘某欲转让全部股权给孟某,陈某不同意,刘某提出转让0.1%的股权给孟某,陈某同意。于是孟某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后刘某以相同的条件将剩余50.9%的股权悉数转让给孟某,陈某反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章程的内容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而无效
B、刘某两次转让股权给孟某均有效
C、刘某第二次转让50.9%的股权给孟某,陈某在30日内可于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
D、刘某第二次转让50.9%的股权给孟某,因未经陈某同意而无效

发布时间:2024-10-30 22: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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