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市、县、乡建立( ),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A、河长制B、水长制C、领导负责制D、党政同责制 广西普法云 发布时间:2024-10-30 22: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