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符合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有()。
A、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C、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D、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