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A、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
B、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销项税额
C、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进项税额
D、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销售收入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2:16
A、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
B、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销项税额
C、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进项税额
D、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