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规定,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 )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 )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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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30 22: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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