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A、为参保人员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出具生育医学证明或者病史,损害医保基金的
B、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
C、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D、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发布时间:2023-08-26 10: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