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 )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B、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C、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D、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发布时间:2023-11-07 11: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