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交接管理办法》中规定,交接双方完成资料与系统交接后,给予接收人原则上()个月的排查期,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2、4B、2、3C、3、4D、3、6 发布时间:2023-09-12 09: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