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三个月B、六个月C、九个月D、十二月 发布时间:2023-10-09 15: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