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A、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堵塞、阻断交通
B、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滞留,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
C、骚扰、诽谤、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D、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利用互联网恶意炒作
发布时间:2023-07-25 18: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