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并加盖()。 A、行政机关公章或复查、复核专用章B、复查复核委员会公章C、信访机构公章D、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发布时间:2023-07-25 18: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