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B、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D、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发布时间:2024-06-07 11:19:15
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B、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D、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