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的,连续 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的,连续 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4-10-27 17:54:22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的,连续 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