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犬只信息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手续:(ABCD)
A、
A、饲养的犬只转让他人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办理变更手续
B、
B、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C、
C、放弃犬只饲养的,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交收容救助场所,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D、
D、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发布时间:2023-08-11 17: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