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5B、20C、30D、60 发布时间:2023-07-25 2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