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张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安全员,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物业公司未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期间,张某休息日工作30天,物业公司既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2019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办理离职手续时,双方对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产生争议。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物业公司认为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9年11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30天休息日加班工资。请问张某的请求合理吗?为什么?
2017年11月1日,张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安全员,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物业公司未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期间,张某休息日工作30天,物业公司既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2019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办理离职手续时,双方对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产生争议。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物业公司认为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9年11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30天休息日加班工资。请问张某的请求合理吗?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4-10-22 13: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