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5 月 10 日,甲用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向朋友乙借款 7 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6 月 1 日,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银行,从银行借款 8 万元,也进行了抵押登记。现两笔债务均过履行期,甲均未清偿。乙和银行对甲的汽车都主张优先受偿权。经拍卖,该汽车卖得 13 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此款项的受偿应该是
A、乙优先受偿
B、银行优先受偿
C、乙与银行按比例受偿
D、乙与银行平均受偿
发布时间:2024-10-13 16:06:53
A、乙优先受偿
B、银行优先受偿
C、乙与银行按比例受偿
D、乙与银行平均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