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接收了一家经营民爆器材破产企业的经销物资,并在政府未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与另两人共同出资在当地注册登记了经营民爆器材的私营企业,并依法取得了该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资格证书,成为该县国家定点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但该县经贸部门认为,刘某取得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权”应当属于国有资产,于是由该县经贸部门拍卖给没有取得民爆器材经营资质条件的王某,从而剥夺了刘某对其私营公司的经营权,进而强制该公司整体转让给王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不是被许可人拥有的资产,当地政府部门对行政许可的性质存在认识错误
B、民用爆破器材的经营权是国家对特殊商品经营的许可,其经营资格和各种许可证照不得转让和拍卖,当地政府部门对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拍卖的认识错误
C、该县经贸部门无权撤销刘某企业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当地政府部门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权限的认识错误
D、本案中,刘某对县经贸部门的处置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3-07-25 17: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