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下列情况界定为假药的是 A、变质的药品B、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C、药品所合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D、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