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 ),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A、特殊教育实验班B、特殊教育资源教室C、融合的普通班级D、资源教室 发布时间:2023-07-26 14: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