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17年1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10年期公司债券出售给丙公司,经协商出售价格为311万元人民币,2x16年12月31日该债券公允价值为310万元人民币。该债券于2x16年1月1日发行,甲公司持有该债券时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面值(取得成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将债券出售给丙公司时,同时签订了一项看涨期权合约,期权行权日为2x17年12月31日,行权价为400万元人民币,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万元人民币,且假定该看涨期权为深度价外期权。甲公司不应当终止确
A、正确
B、错误
发布时间:2023-07-25 23: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