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后,制定机关或者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最长应当在( )处理完毕并答复当事人。 A、20日B、30日C、60日D、90日 发布时间:2023-07-26 13: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