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 )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A、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B、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C、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D、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
发布时间:2023-07-24 20: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