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购买一辆小轿车,在二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一直到了2015年3月15日,甲乙两人都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即甲没有向乙支付汽车价款30万元,乙也没有想甲交付汽车。甲如请求乙交付,乙可以行使 A、不安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后履行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4-10-14 04:11:45